桂招考委[2004]11号 关于做好2004年我区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招生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7号)文件精神,2004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为了做好今年我区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硕士研究生复试 复试是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校均应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 (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是由教育部统一确定的(详见附件),在不低于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各校自主确定本校考生的复试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录取研究生的质量,各招生院校应提高认识,加强对复试环节的领导,成立校级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机构和学科复试组,制定复试的办法、程序和方式,并张榜公布,切实保证复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学校复试工作领导机构情况、 复试的规定、程序和方式应在复试开始的同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各院校在制定复试方案时,必须将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落到实处,并体现在工作文件中。 (二)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问题。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院校,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严格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院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三)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问题。 各招生院校应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严格加强复试,复试时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并且必须在录取库(NLQ.DBF)的备注栏中注明考试科目名称及成绩。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考生对待。 (四)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招生学校可允许其破格参加复试。 统考(联考)线下生破格复试的原则:优先考虑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破格复试只限于第一志愿考生,调剂生源不允许破格复试。 对于第一志愿合格生源达到录取招生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破格复试。 对于报考我区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如果其总分低于260分或单科分低于32(专业课成绩低于48分),不允许破格参加复试。 各高校请于4月26日前将拟破格复试人员的相关情况填报破格复试审批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五)在复试中,应根据教育部要求增加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测试成绩(含“小语种”听力成绩)计入复试成绩,具体办法由各校自主确定。 (六)在复试中,各校要注重参考考生在高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及工作业绩。同时,招生学校必须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 (七)在生源调剂中,考生初试成绩符合其第一志愿报考专业进入我区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可以调剂到我区统考科目基本相同或相近专业,具体调剂办法由各校自定。 第一志愿报考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跨学科专业调剂,初试成绩必须达到上述学科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各院校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hinayz.com.cn)公布的生源余缺信息,进行生源调剂工作。具体要求和使用方法请上网浏览有关帮助文件。 二、关于硕士研究生录取 凡符合报考条件、达到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按规定程序参加复试的线下考生,复试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的,学校可予以录取。 (一)关于调剂录取。 具体的调剂办法及经调剂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各校务必于5月10日前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 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专业区别较大,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专业的单考生、统考生也不得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要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 录取复试合格的统考线下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规模的3%。经调剂录取后,若按此比例录取线下生仍达不到国家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可再适当录取一些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计划数。 “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人数每校一般不超过5名。 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录取为定向生或委托培养生。 录取单考生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限额。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2002年保留入学资格在今年入学和2004年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师资计划的执行。 师资计划不限定专业范围,复试分数线执行所在学科门类同一标准。符合调剂录取的在职人员,可以调剂到师资计划。拟录取的所有师资生必须在录取前与委托或定向学校签订委培或定向合同。 师资计划不招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生除外)。 未招满的师资计划不得挪用,上交教育部统一安排。 (四)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 教育部对各招生单位录取检查工作继续采取远程网上辅助检查和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相结合的方式。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学校亦不得再进行补录。 (五)关于录取工作进程。 各招生院校于4月上旬至5月初组织考生进行复试和体检,并于5月15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及数据库(NLQ.DBF)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各校对博士生录取工作要强化质量意识,注重对考生创新能力的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新生质量。各校须于6月30日前到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办理本年度录取手续,名单及有关的统计表和数据库文件(上报数据库结构与2003年相同)务必于7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招生学校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本校入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将本校未录取考生报名材料转到其他招生单位。为了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我院在办理录取手续过程中将抽检招生学校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 四、关于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台港澳研究生的院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注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院校应将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5日前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招生院校应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院校,将报请教育部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 附件:200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参加复试分数基本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